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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0/05/26 00:07 【台北訊】
台北市政府昨天通過「居家式兒童照顧服務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保母須有合法證照才能執業,最快年底實施。條例訂有一年緩衝期,未來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北市社會局表示,行政院去年三月三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目前仍未通過。昨天市政會議通過的「居家式兒童照顧服務管理自治條例」,則是全國第一個管理與輔導保母的相關法源,將保母管理納入登記、規範收託人數,以及釐清其他權利義務規範。


社會局婦幼科長杜慈容表示,這項自治條例待議會審議通過,將送內政部核備,最快年底可以實施。條例中明定,未來從事居家式兒童照顧服務,得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年滿廿歲且具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資格,或年滿廿歲具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


另外,條例也規範每名照顧人員受托照顧兒童以四人為限,其中未滿二歲幼兒不得超過二人;聯合收托照顧兒童超過四人,應依法設置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要照顧二歲以下幼兒,應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情節輕重限期改善,並處一千五百元到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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