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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規範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定金收費標準,不得超過總金額的一成,且未來業者若因床位客滿,無法履約須退給消費者所繳交定金的兩倍費用。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鄧素文昨日指出,即日起上路的坐月子中心這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公告,除把坐月子中心一併納入管理,亦訂有階梯式退費標準,供消費者解約時的退費參考。
公告的契約內容規範,民眾於進住日前31日前解約,賠償定金1成以下,進住日前21~30天2成以下,進住日前2~20日3成,進住日前1日解約為5成以下,進住日當天不得超過百分之百。
若民眾進住婦產科後才發現不滿意,亦可獲剩餘未住天數的退費,但須賠償1成違約金;若退住理由可歸咎業者因素,業者亦須賠償1成給消費者,惟業者若因新興疫情無法履約,則視為天災,只要退還原繳定金,不用多賠額外費用。
契約亦規範了不得記載項目,即不能約定立即生效等拋棄契約審閱期的事項,且契約需給消費者最長五天,可猶豫或做決定的期限。另外,不得約定若民眾未付清費用,產婦、嬰兒不得離開。亦不能約定民眾不得提前解約等事項。其他包括「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亦不得在契約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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