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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列舉扣除額包含醫藥及生育費,坐月子費用是否可列報扣除?國稅局表示,坐月子一般多屬調養行為,而非醫療行為,因此,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黃悅嬌報導)
今年因適逢龍年,出生率相對提高,稽徵機關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的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在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在坐月子中心的費用8萬5千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國稅局剔除認列。民眾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規定,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國稅局說明,民眾坐月子期間的費用,主要用於調養而非醫療行為,不屬於醫藥及生育費用,因此未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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