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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特定場所:營業場所、臨時展演場所或其他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明火表演:使用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熱點之物體或器材,進行移動式表演或類似活動行為。但炊煮、展示、裝飾、蠟燭照明等固定明火不在此限。
◆本市室內特定場所禁止使用明火表演。
◆本市禁止施放天燈。
◆本市下列場所營業前,應辦理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營業後每年至少再辦理一次:
一、場所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30人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二、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三、其他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本市之歌廳、舞廳或夜總會場所之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恢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前項場所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以連動方式設置火警自動警報及緊急廣播設備。
(資料來源:台北市消防局;整理:記者黃忠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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